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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业余业务频率使用要求的说明

来源: 无线电频率台站处
发布日期: 2025-12-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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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规范有关业余业务频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我局已就部分业余业务频率的使用与相关单位完成协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430-440MHz频段业余业务为次要业务,在此频段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需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目前,430-440MHz频段已与主要业务开展频率协调的频点有434.5MHz、439.5MHz、434.55MHz、439.55MHz、434.75MHz、439.75MHz、432.8MHz、438.8MHz、432.95MHz、438.45MHz及438.5MHz。其余频点未经频率协调不可擅自使用。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如使用业余电台进行通信,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来自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望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促进北京市业余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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