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25年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事项
1.根据45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44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该类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申报要求
1.符合45号公告第三条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以及符合44号公告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9号公告及附件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根据9号公告中有关规定需补充提供关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符合45号公告第三条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即在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的材料以外,根据10号公告中有关规定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2)关于“申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申报方式
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请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及时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进入业务申请页面后,按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用户操作手册》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填报。
四、申报时间
享受2025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63256361-6181/55520816(软件)、55521177(集成电路);62212366(税务系统技术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9号公告)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0号公告)
6.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用户操作手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