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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度单位决算

来源: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9-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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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21年度单位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1年度单位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1年度单位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1年度单位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1年度单位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我单位为1986年5月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的批复》(〔1986〕京编事字第49号)批准成立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实际自收自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146699。

2015年9月11日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二批市属事业单位类别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30号)确定我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018年1月12日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函》(京编办事〔2018年2号〕)同意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更名为“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技术合同的审核、认定和登记工作;承担本委行政审批服务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易会的具体筹办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事业编制25人,实有人数18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总收入326.98万元,比上年增加166.06万元,增长103.19%。总支出601.67万元,比上年减少108.97万元,下降15.3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收入合计326.98万元,比上年增加166.06万元,增长103.19%,其中:事业收入283.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6.64%;其他收入43.6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3.36%。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01.67万元,比上年减少108.97万元,下降15.33%,其中:基本支出191.5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1.83%;项目支出410.1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8.17%。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0万元。主要原因:我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财政拨款收入。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收支。

第三部分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不属于“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不属于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车辆5台,原值80.36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0.00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单位绩效评价情况

无。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21年度无需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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