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收费项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费单位:元
收费标准: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4、电视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5、广播电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
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每艘
7、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
8、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9、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1、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12、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13、“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
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250元/每站每频点
MMDS站:300元/每站每兆赫
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75元/每站
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14、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
免收频率占用费
15、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地球站
125元/兆赫/年(发射)
16、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
1000元/MHz/基站
17、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
15万元/MHz/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1.5万元/MHz/年(市、地、州范围使用)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18、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
免收频率占用费
19、卫星业余业务
免收频率占用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10-55520848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