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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都市产业处
发布日期:2021-01-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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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编制背景

2019年12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进一步对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为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实际,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我市进一步规范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政策草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企业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编制的有关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三、文件关注的重点领域

结合我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实际,本次文件重点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食盐碘含量标准、未加碘食盐供应等三个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

1.要求已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进一步明确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加碘食盐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市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25mg/kg的均数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mg/kg的孕妇专用盐。

3.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保证市场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北京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要求所有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量不得超过其食盐销售总量的10%。

此外,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针对食盐专营管理有专门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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