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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20-01-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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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海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允许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大陆合作者控股)。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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