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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实施日期] 2026-10-13
  4. [成文日期] 2026-10-13
  5. [发文字号] 京经信发〔2026〕47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10-13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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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本市自2023年起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推行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多部门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45个领域(见附件)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覆盖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信用主体可按需自主选择时间跨度与涉及领域,报告所载信息时间范围不超过5年。

二、适用对象

(一)经营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等)。

(二)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及事业单位。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特殊状态主体。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仍有存续记录的信用主体,可通过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特定时段的专项信用报告。

三、应用场景

(一)鼓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公共管理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主体提供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

(二)鼓励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在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融资授信、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金融商务活动中采信专项信用报告内容;

(三)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证评估、尽职调查、公证服务等业务场景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获取渠道

(一)线上方式:通过“信用中国(北京)”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京通”移动客户端(APP)、北京市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和小程序,实现报告“即申请即下载”。报告配套启用“核验码”“授权码”双码服务,可实现报告真伪秒级核验、授权查询“一码通行”。

(二)线下方式:持申请材料(参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信用报告出具事项办事指南),前往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报告。

五、权益保障

信用主体对报告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京通”移动客户端(APP),或市、区两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异议申诉,相关异议事项将按流程限时核查处置,不实、有误信息将及时更正。对于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将统一标注“已修复”,客观真实反映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状态。

六、跨省互认

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代证”实行互认机制,推行“注册地一键查询、四地通用”服务模式。信用主体经本地政务服务平台一次认证,即可获取四地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四地行政机关在辖区内均可使用。健全“属地牵头、多地联动”的异议修复与协同处置机制,落实“注册地受理、发生地核查”闭环流程,以“一报告通四地”的深度应用,切实破解企业跨省开证明“多头找、来回跑”难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领域的通知》(京经信发〔2024〕43号)、《关于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京经信发〔202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清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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