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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实施日期] 2025-10-24
  4. [成文日期] 2025-10-24
  5. [发文字号] 〔〕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5-10-2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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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4 日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保障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应用试点运营车辆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北京市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工作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第四条【检测对象】在北京市已取得道路应用试点资质的自动驾驶汽车。

第五条【检测内容】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内容应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完成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等涉及行车安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及各车型“三同”车辆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检测。

第六条【检测周期】自取得道路应用试点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自动驾驶乘用车、自动驾驶公交车5年内每车每年检验1次,超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自动驾驶货车10年内每车每年检验1次,超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

各车型“三同”车辆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定期检测按照取得道路应用试点之日起,按照100台车辆抽1台的比例(不足100台抽1台),每12个月检验1次。

第七条【检测机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应当委托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车型“三同”车辆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应当委托国家、北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增加车辆】申请增加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安全检测的,遵守以下规定:

(一)增加车辆应与首次申请的道路应用试点车辆属于“三同”车辆;

(二)每车应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并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三)按照100台车辆抽1台的比例(不足100台抽1台)完成对应车型“三同”车辆封闭场地自动驾驶车辆功能检测,并取得国家、北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封闭场地测试合格报告。

第九条【安全检测备案】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定期完成安全检测的,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由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进行备案: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二)国家、北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封闭场地测试合格报告。

第十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道路应用试点,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运输试点运营活动。

“三同”车辆,是指同车型、同系统、同架构的车辆。其中同车型是指应在下列主要方面一致:1.生产企业(制造商)及对车型系列的划分;2.车辆类型及车辆型号;3.其他车辆一般特征,包括:车辆结构特征(例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车辆装置特征(例如:约束系统类型、动力系统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等);车辆技术特征参数(例如:车辆质量参数、车辆尺寸参数、座位数等)。同系统是指安装在道路应用试点车辆上,具备相同的使其能实现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软件。如系统版本升级,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同为与原系统“一致”。证明材料包含软件版本版本号、实现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测要求且出具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系统软件等相关说明。同架构是指安装在道路应用试点车辆上,具备相同的使其能实现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硬件集成。道路应用试点车辆都应由主体出具一份硬件集成清单,清单包含硬件集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详细安装位置和数量。

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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