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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实施日期] 2025-10-24
  4. [成文日期] 2025-10-24
  5. [发文字号] 京经信发〔2025〕43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5-10-2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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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4 日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及场景应用,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先行先试】支持建设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以下简称政策先行区),鼓励在政策先行区内打造适度超前、具备容错纠错机制的政策服务体系,持续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促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应用。

第四条【工作机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委网信办、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智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机制),支撑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等创新活动开展。

第五条【市区联动】相关区政府在市联合工作机制的统筹和指导下成立区级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创新活动工作。

第六条【申请流程】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向市双智办提交申请材料,按照规范统一、便利高效的原则,经过材料审核、论证评估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七条【道路测试】道路测试活动应按照车内有安全员、车内无安全员的顺序依次开展。

申请开展车内有安全员道路测试的,应按照国家、北京市要求,完成封闭测试场、实验室等自动驾驶功能、性能测试并取得国家或北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申请开展车内无安全员道路测试的,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关于测试里程或时长累计、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以及安全员与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安全专员)配备等方面指标要求。

第八条【示范应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或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产品准入拟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示范应用活动应在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内开展。

申请开展车内有安全员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具有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并符合国家、北京市关于道路测试里程或时长累计、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等方面指标要求。

申请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具有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并符合国家、北京市关于道路测试里程或时长累计、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以及安全员与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安全专员)配备等方面指标要求。

第九条【增加车辆便利化】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在满足国家、北京市规定测试里程或时长、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通行等方面指标要求,可向市双智办申请批量增加车辆,对通过市联合工作机制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条【异地互认便利化】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相关活动的,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将原省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及相关材料等提交给市双智办,视情况简化测试流程、测试项目。

第十一条【软硬件变更】除日常算法维护优化外,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和硬件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级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通过后方可开展升级变更后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

第十二条【上路通行管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过程中,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区域、道路范围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十三条【安全员管理】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本市规定配备安全员。

安全员应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干预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采取开启危险警示灯等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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