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等国家重要战略部署,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持续巩固、提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高精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效能,突出依法依规、靠前谋划、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精尖项目),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实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支撑产业创新发展、产业结构深层次调整和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经济增长和投资促进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在公共预算资金中安排并监督使用,纳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高精尖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组织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高精尖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据各领域实施方案、细则、通知等文件确定具体项目,对高精尖项目实施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项目跟踪管理需要制定工作细则,针对产业创新特点包容稳妥加强全周期管理,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高精尖项目的实施应聚焦产业发展中技术产品研发成果转化、试验验证、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阶段,重点推进未来产业创新突破、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优势产业巩固提升、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应对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技术产品转化应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现代产业治理体系完善、产业要素保障等方面具备重要支撑作用。具体方向如下:
(一)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关键性、革命性突破。推进未来产业领域前沿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应用,构建未来产业发展生态;开展新型产业研发机构建设及工程化任务推进,推进战略性、公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行业中试验证和加工服务能力,加速创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进程。
(二)加快创新技术产品转化应用。推进新技术新产品试验验证、示范应用和规模化推广,鼓励行业解决方案落地;推进重点领域场景开放及迭代改造;开展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参与国家标准创制及应用。
(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链延伸布局和协同配套,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生态构建,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发展体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产业筑基工程,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产品攻关;推进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能力提升;开展关键产品产能保障及备货。
(四)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提升先进产品供给水平,加大有效投资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产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打造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标杆示范工厂;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
(五)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开展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鼓励数据要素开放使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促进数字技术带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加速赋能千行百业,大力推进大模型技术创新与行业深度融合。
(六)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制造业企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构建产业生态,促进服务型制造深入发展;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推动工业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能力提升,推动园区开展企业服务;促进行业设计能力提升,加强品牌创建与培育。
(七)完善现代产业治理体系。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高精尖产业利用外资水平;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化布局,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创新项目;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应急、民生领域产能保障,推进重点领域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产业安全保障和风险应对能力;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机制建设。
(八)加强产业要素保障。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加强产业人才培育,推动产教融合基地、示范中心等建设,加快构建产教融合培育体系;推进老旧厂房、工业存量空间更新利用;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产业投入。
第六条 高精尖项目实施主体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时间进度安排、任务目标等必要信息,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定期报送实施进展。确需约定履约事项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应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等)。
第七条 如高精尖项目在执行中发生终止、调整(变更)、延期等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提交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后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高精尖项目组织及实施、任务目标完成、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每年制定资金实施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及领域;制定实施方案、细则或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方式、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并将年度高精尖项目资金使用结果情况报市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条 高精尖项目资金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支持方式。各类支持方式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开展技术攻关、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或需加大支持引导力度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奖励。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项目实施主体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分年度贴息,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落实国家相关战略部署和我市重点任务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开展并购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年度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的专项信贷产品,给予配套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3%,分年度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保险补贴。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基础性、创新性产品应用推广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融资租赁补贴。对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用于项目研发、建设投资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给予补贴,分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高精尖项目中已通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内容,高精尖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支持。对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或被司法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项目实施主体,高精尖项目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国家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重大专项项目,高精尖项目资金可予以配套支持;鼓励各区对获得支持的高精尖项目给予配套。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北京市重点任务的,高精尖项目资金可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确需以本办法规定之外支持方式和标准支持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存在应履约事项或其他管理要求,且获得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合同(或任务书等)中明确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等内容,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如需进行预算调整(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提交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后按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高精尖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谋划、项目前期费用、项目评估、绩效评价以及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在高精尖项目资金中列支。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对高精尖项目和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并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存在应履约事项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约定实施项目,完成任务及绩效目标。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项目实施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可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用于接受资金拨付;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实施专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要求使用资金。对高精尖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情况,设立专项项目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