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全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城镇集体企业的向前发展,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委〔2016〕51号),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职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同时《关于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4号)相应废止。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问:《暂行办法》的试用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办法界定产权。
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城镇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其工作内容:
(一)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问: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市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并对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政府应明确本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中央驻区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问: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外部流程分为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批复、财务调整等四部分。
首先,当事企业需按照暂行办法所附的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要求,根据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将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报送至相应的清产核资主管部门。
其次,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界定结果批复。
再次,对经审核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相应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最后,当事企业根据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