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 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我国IP VPN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整个市场的成熟程度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是有明显差距。IP VPN在我国已经获得了政府、制造、能源和流通等行业用户的初步认可。而未来几年,随着金融、卫生、交通、教育等行业对IP VPN认识的提高,随着外资企业和国内先进企业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多,IP VPN业务需求不断增加。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海外电信运营商将有资格入境,有助于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大力发展,对国内电信运营商也是极大的挑战,有助于促进国内运营商积极发展。
二、政策依据
序号 政策法规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届第7号主席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
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534号
4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
5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法 工信部令第42号
6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 /
7 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9〕第71号
8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9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2020〕72号
11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务院2020年8月同意批复
三、国内业务开放情况
2014年1月,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提出新增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试点,外资股比不超过50%,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2020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提出“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
另外,IP VPN业务许可已向符合《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港澳合资企业放开,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
四、北京市政策创新突破点
在北京自贸区范围内可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 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我国IP VPN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整个市场的成熟程度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是有明显差距。IP VPN在我国已经获得了政府、制造、能源和流通等行业用户的初步认可。而未来几年,随着金融、卫生、交通、教育等行业对IP VPN认识的提高,随着外资企业和国内先进企业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多,IP VPN业务需求不断增加。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海外电信运营商将有资格入境,有助于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大力发展,对国内电信运营商也是极大的挑战,有助于促进国内运营商积极发展。
二、政策依据
序号 政策法规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届第7号主席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
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534号
4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
5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法 工信部令第42号
6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 /
7 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9〕第71号
8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9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2020〕72号
11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务院2020年8月同意批复
三、国内业务开放情况
2014年1月,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提出新增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试点,外资股比不超过50%,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2020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提出“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
另外,IP VPN业务许可已向符合《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港澳合资企业放开,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
四、北京市政策创新突破点
在北京自贸区范围内可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