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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都市产业处
发布日期: 2025-05-2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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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5月20日京经信发〔2025〕24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建设,弘扬工匠精神,鼓励工艺美术大师继承传统、创新技艺、培养人才、创作精品,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示范工作室),指在北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获得北京特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或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主持业务工作,具有设计创作、产品研发、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与展示宣传等功能的工作室。

第三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审核坚持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公开公正的原则,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工作室统一称为“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大师示范工作室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大师示范工作室审核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师示范工作室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生产或销售。

(二)大师示范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具备北京特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或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称号,身体健康,并在工作室内完成其所从事技艺的设计、生产的关键环节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一位大师不得作为多个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创办人或主持人进行重复申报。

(三)大师示范工作室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原则上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共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现金流总体稳定,有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大师示范工作室要有较完善的创作、制作和展示条件。工作室具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和制作空间,要求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所从事传统技艺的关键流程须在工作室内完成。工作室具有相对独立的展示空间,展示大师优秀作品及工艺流程,要求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

(五)大师示范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应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北京工艺美术带徒大师,目前进行艺徒培养,有3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承人),至少1名继承人(传承人)在本工作室工作。工作室须拥有技艺人员3名及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在京具有正式学籍的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3名及以上,并与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

(六)大师示范工作室有较明确的创作方向和创作项目计划,要求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近3年在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或“工美杯”北京工艺美术大赛上获奖。

(七)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单位、创办人或主持人近3年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三)工作室近3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四)工作室平面图,证明工作室独立创作和制作空间、独立展示空间的相关材料;

(五)大师与继承人(传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确立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大师的身份证、大师证书、相关学历、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继承人(传承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工作室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校企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六)能清晰地记录并展示完整的工艺流程及关键技艺环节的图片、文字、影像等相关说明材料;

(七)近3年在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或“工美杯”北京工艺美术大赛上获奖的奖项证书复印件,获奖作品的图片;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审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通知,拟申请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单位自愿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及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对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单位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报审核结果,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大师示范工作室结果。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对公示反映的异议,由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和答复。

(四)公布名单。对最终被评审为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有效期为3年,首次被评审为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须符合《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要求,在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要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等建设,制定相应的传承人培养计划和创作计划。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大师示范工作室做好相应保障工作,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其在技艺传承、作品创作、带徒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抢救保护、创新研发北京工艺美术技艺品种。

第十一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在精品创作、工艺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或大师示范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在3年有效期届满1个月内,大师示范工作室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交3年工作室建设情况报告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大师工作室可继续保有大师示范工作室称号;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不定期对大师示范工作室进行抽查考核。未通过审查或考核的大师示范工作室,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再次审查或考核,整改合格的保留大师示范工作室称号。

第十三条 对存在申报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审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直接取消其大师示范工作室称号,收回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单位主体出现第十三条情况,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原拨付渠道退回,退回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调整使用或交回国库。对拒不退回资金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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