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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都市产业处
发布日期: 2019-08-0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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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经信委发〔2018〕9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北京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和产业创新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关于印发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7〕110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北京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促进北京市工艺美术行业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美资金")由北京市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保护、传承和发展本市工艺美术行业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工美资金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26号)执行。工美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工美资金紧紧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依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重点在创新研发和产业升级、保护传承和宣传推广、人才保护和培养、平台和基地建设等领域,择优支持促进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转型调整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美资金采用奖励或补助的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传承产生良好促进作用的已完工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效果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开发项目。
  2.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奖励项目。
  3.挖掘、抢救、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
  4.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奖励项目。
  (二)补助
  1.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简称北京工艺大师)带徒补助项目。
  2.工艺美术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研发、规模化生产项目。
  3.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提供创意设计、展示交易、检测鉴证、新技术应用等专业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4.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提供研发、创作、发展空间的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5.其他项目:
  (1)收藏和组织创作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2)挖掘、抢救、保护、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3)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工艺美术展公
  共展区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大赛、北京工艺美术创新设计大赛,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工作及北京地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工美资金中列支。
  工美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申报组织、评估咨询、评审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费用,可在工美资金中列支,按《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美资金项目具体支持标准按照《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和执行工美资金支出预算,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预算支出控制数内,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后报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第十条 工美资金纳入年初预算批复的已落实项目不低于当年市财政预算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应与时间进度相匹配。申报预算需填报资金总体及单项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对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其他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实行部门自评。
  第十三条 待市财政局年初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拨付前,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美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定工美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半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美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跟踪检查、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终止或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工美资金,对工美资金使用中存在骗取、挪用等行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关于印发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7〕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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