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发布《关于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二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第十二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集评审工作,针对《通知》中拟申报机构关心的重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1. 关于政府资金出资比例的问题。创投引导基金可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但拟设基金出资结构需要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的相关要求,政府资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40%。
2. 关于申报主体的问题。本次申报主体需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主体,创投引导基金暂不接受个人或团队为主体的申报。参与申报的创业投资机构受托管理业绩及投资业绩可采用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关于初审时间节点的问题。创投引导基金按照“敞口申报、分批管理”的方式进行子基金的征集和管理。2019年10月16日起,将启动基金第十二批合作机构的评审、尽调工作;2019年10月16日后,各创业投资机构仍可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纳入创投引导基金下一批次统筹管理。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