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权力名称 |
对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要求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
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 |
(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