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

(一)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二)实施检查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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