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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 110069/ZK-2019-001274
  2. [主题分类] 管理办法
  3.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 [联合发文单位]
  5. [实施日期]
  6. [成文日期] 2012-03-14
  7.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2〕23号
  8. [废止日期]
  9. [发布日期] 2012-03-14
  1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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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精神,健全我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创业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供人才、法律、市场、融资、政策、技术、管理、信息、政务代理等创业辅导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地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对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农民就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等相关场所,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基地。

  第二章 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 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含)以上。

  (四) 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五) 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 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户。

  (七) 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第三章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 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投资等情况;

  (四) 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2)、创业毕业企业名录(见附件3)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

  (五) 基地提供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等;

  (六)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基地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 基地未来发展思路或规划等相关资料;

  (八)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九) 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4)。

  第八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见附件5),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创业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认定,授予“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做好对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6)报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创业基地进行测评,并根据创业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对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所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将创业基地工作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计划,鼓励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业绩突出且效果良好、入驻企业满意率较高的创业基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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