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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 110069/ZK-2019-001274
  2. [主题分类] 管理办法
  3.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 [联合发文单位]
  5. [实施日期]
  6. [成文日期] 2012-03-14
  7.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2〕24号
  8. [废止日期]
  9. [发布日期] 2012-03-14
  1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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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精神,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技术和质量、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在内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服务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第七条 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服务平台是指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服务平台除应满足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不同类别满足特定条件。

  第八条 根据服务地域或行业范围,服务平台可分为全市性服务平台、区域性服务平台和行业性服务平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服务平台: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财务收支和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行业提供服务,服务的区域或行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对社会服务资源具有带动作用。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两年在运营中无不良记录。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中从业人数可放宽至不少于6人。

  第十条 服务平台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综合类服务平台所从事的服务类别不少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类别中的3项。

  (二)专业类服务平台要在专业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从业人员中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区域性服务平台由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其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进行测评,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全市性、行业性服务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服务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4);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5)。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对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服务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服务平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平台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全市性、行业性服务平台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运营总结、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6)及本年度运营计划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域性服务平台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上报上述资料,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集中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服务平台进行测评,并根据服务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对经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消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定期组织对服务平台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对已经认定的服务平台,除撤消其服务平台称号外,涉及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服务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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