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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号] 110069/ZK-2019-001274
  2. [主题分类] 管理办法
  3. [发文机构] 市工业促进局
  4. [联合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5. [实施日期]
  6. [成文日期]
  7. [发文字号] 〔〕
  8. [废止日期]
  9. [发布日期] 2007-07-23
  1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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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方法,对申请验收的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负责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获得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组织验收。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

  (二)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

  (三)与工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办公室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市工业促进局有关专业处、监察处、产业布局指导处派员组成。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第八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工业促进局组织并主持,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进行现场查验。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专家和验收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验收组人数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工业促进局确定,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专家人数分别不低于1人。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涉及企业机密的技术细节等问题,可尊重企业要求适当回避;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文件审查方式,由市工业促进局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抽验。具体抽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时间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和验收。

  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实际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内容: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项目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借款合同真实性和合规性,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完整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或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的半年内进行。

  第四章 验收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或直接向市工业促进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由市工业促进局有关专业处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验收材料是否合理和完整。

  (三)项目验收考评: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工业促进局委托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验收材料进行考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具体考评打分标准按验收考评体系执行。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考评结果上报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考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与考评结果一并上报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项目验收考评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80分(含)为良好,80~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成立验收组:市工业促进局在考评结果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并将验收材料提交给验收组成员进行审查,验收组审查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多于10个工作日。

  (五)召开验收会:由市工业促进局组织现场审查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报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验收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与验收意见一并上报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

  (六)批复验收结果:由市工业促进局根据验收组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工业促进局专业处对验收材料予以备案。

  一般项目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根据企业申报的验收材料和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考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抽验,并书面批复验收结果,不需召开验收会。

  第五章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竣工后的情况与《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总结评价,有哪些调整和变更,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达产率、新增收入、利润、税收及实现的社会效益;

  3、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

  4、项目完成质量:主要包括建筑物质量、工程验收结论;购置的设备其功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程度(购置的设备属国内先进水平的比例);项目采用工艺与本企业工艺的适用程度;开发成果对批量生产的指导程度,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或专利;项目产品优势或特点,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的地位。

  5、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及借款使用明细;

  6、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体系情况,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情况;

  7、项目对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8、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技术开发项目需提供技术总结报告。

  (四)《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

  (五)项目购置设备明细表。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项目竣工后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或承诺书)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包括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重点是拨款资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3、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项目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情况;

  5、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八)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验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九)有土建项目须提供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十)项目单位验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六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按照验收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审定,由市工业促进局批复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工业促进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需要复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促进局出具复议通知书,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市工业促进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促进局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市工业促进局专业处,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监督与验收管理办公室将视项目情况对整改不合格项目收回所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每年初,市工业促进局产业布局指导处对上年度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制定年度资金项目结转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工业促进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填报“项目效益跟踪表”。

  第七章 项目验收考核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验收考核的工作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验收考核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考核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由市工业促进局移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2004年及以后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均需按实施细则规定履行验收手续,对未按计划履行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在验收合格前不再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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