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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北京市金融公数据专区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大数据应用与产业处
发布日期:2020-04-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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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的核心政策取向

传统经济逐渐转变为以数据和知识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发展势头日趋强劲。《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快实施本市大数据行动计划,加强本市公共数据在金融及社会领域的应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智慧城市建设。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意见》指出,本市金融公共数据应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探索通过授权开放的方式推动金融公共数据应用(第一条)。通过“政府引导”,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授权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运作”“创新引领”推动金融公共数据应用是《意见》的核心政策取向。

二、《意见》明确了数据汇聚的基本机制

《意见》指出,本市金融公共数据纳入市级大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专区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数据目录中的金融公共数据向专区汇聚。

三、《意见》明确了专区运营的基本机制

《意见》明确,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作为本市金融公共数据汇聚的核心载体、运营管理的平台和社会应用的统一接口,承担金融公共数据统进统出、制度化管理、创新社会应用的功能。

就数据运营而言,《意见》特别强调数据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意见》,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并通过必要的技术防控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防范相关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从具体措施层面,《意见》第十条提出了“协议控制”和“技术控制”的要求,要求运营单位面向应用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约定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建立访问控制机制,限定数据使用过程中可访问的数据范围和使用目的。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提出了数据安全的具体要求。

四、《意见》确立了数据应用的基本要求

基于创新引领的原则,《意见》鼓励运营单位进行金融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的先行先试(第七条)。

《意见》对运营主体还提出了便捷服务(第八条)、公平服务(第九条)、定期进行成效评估(第十条)的具体要求。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运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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