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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政策解读

来源:信息化软件服务处
发布日期:2019-07-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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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和思路

   2018年11月,市政府审改办发布了《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审改办发〔2018〕10号)和《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11号),按照文件规定,取消“对北京地区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事项,并将“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审改办发〔2018〕10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11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做好我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工作,便于企业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5〕7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方式由原来的按照专家评审进行择优认可改为告知承诺制,编制《告知承诺书》,明确要求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申请的软件检测机构须承诺符合认可标准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申请材料直接进行认可。

   (二)进一步完善了认可条件,将原来的“计量认证证书”名称改为更名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增加“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要求。

   (三)由于软件产品登记事项已被国务院取消,现将原《管理办法》中所有涉及“产品登记”的内容更改为“产品备案”。

   (四)取消“对北京地区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事项的要求,删除相关内容。

   (五)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如发现有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DB11/T 1012-2013)标准已实行五年,目前已经完成修订及相关申报工作,此次修订将相关内容改为“严格按照DB11/T 1012-2013《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修订版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分为四部分,共十二条,标准明确,内容清晰,便于指导企业开展申请,文件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给企业减负和方便企业办事的同时又通过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阐明《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和认可

   明确申请周期、认可方式及要求、认可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不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规定违规行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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