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关于防范有限空间事故的提示

来源: 安全生产处
发布日期: 2020-06-24 14:39
【字体:打印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及我市均发生了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应急宣传进万家”活动,现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以下安全工作建议,供各有关单位防范有限空间事故参考。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建议
 (一)全面开展辨识,设置警示标志。“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有限空间标牌和作业安全告知牌等警示标志。
(二)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者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作业管理,遵守安全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审批;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等符合要求后,许可作业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者、监护者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一旦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四)规范发包作业,签订安全协议。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能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发包单位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作业单位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直接责任。
 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标准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59号)。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
   以上规定、标准供各有关单位细化管理措施参考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