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请各相关企业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且申报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请在提供《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的材料以外,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请按“10号公告”中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第(六)条规定,提供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2.请按“10号公告”中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第(一)(七)条规定,提供关于“申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9日
(联系电话:010-55578565,010-8266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