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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和第二批培训项目的通知

来源: 人事教育处
发布日期: 2020-04-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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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发〔2020〕14号

        为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促进高精尖产业企业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提升,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京政办发〔2019〕 18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京科发〔2020〕3号),我局决定征集一批培训机构,以承接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同时征集并发布一批培训项目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一)培训机构

        1.具备相关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管理理念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及社会组织,一般应有3年以上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技能培训的经验和实力。

        2.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20人以上,其中专职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3.拥有完善的教学条件,有稳定、集中、安全的教学及办公用房,以及固定的、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和设施。租赁教学场地的,租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3年来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及安全事故记录。

        5.自愿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技能提升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等业务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二)培训项目

        1.培训机构除承接我局发布的《首批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之外,可围绕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申报培训项目,以对现有培训目录形成有益补充,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2.有条件组织内部培训的企业(每班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可申报培训项目;也可依据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子项目。企业和人才参加目录中的培训项目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申报培训项目的企业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即“在本市注册,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版)》中的行业类别,且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对于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其研发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且应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3.培训项目应围绕《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2018版)》行业小类拟定,并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高精尖产业领域范围之内。每个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每学时45分钟)。

        二、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培训机构的单位,或申报培训项目的企业,需登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题专栏”(http://jxj.beijing.gov.cn/),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签章齐全)。截止时间为4月17日17:00。

        (二)形式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的初选名单。

        (四)材料复核。视情况对初选培训机构材料进行内容复核。

        (五)综合评定。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复核情况,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名单。

        (六)名单公布。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上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和第二批培训项目目录。公布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管理要求

        (一)培训机构须收费合理,各项培训、考试收费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并依法纳税。

        (二)须按照“实名制、可追溯”的培训规范要求,完善培训流程,做到实名培训、全程留痕,做好培训情况的记录和培训资料的保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包括:

        1.培训信息:培训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相关教材、课件、试题、结业证书、绩效说明。其中,绩效说明包括通过培训有否达到预期目标、考核结果、学员的评价等内容。

        2.学员信息:培训人员名册(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岗位及培训类型等)、考勤表。

        3.影像信息: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过程全程视频录像留痕。原始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视频录像和财务凭证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差评率超过30%(含30%)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移出培训机构名单。

        (四)合作期内,如培训机构名称、法人、业务范围、专职教师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备案。

        咨询电话:55578503、55578495

        技术咨询电话:68915168、13611024855、18713579719

 

        附件:1.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内训培训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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